折疊刀具生活實用性 不應汙名化
李文正、陳鴻偉/台北報導

攜帶折疊刀,已成被戲稱8+9(八家將諧音)的街頭混混標準配備,警方盤查可使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故攜帶刀械」為由裁罰,並沒收折疊刀,但屬於行政罰。九陽法律事務所律師何祖舜表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經由警政署提報內政部核定,公告後列為管制刀械查緝。
該條例列管的刀械,包括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等,像扁鑽已是上世紀的產物,武士刀太長不方便攜帶,手指虎則已過時。折疊刀因容易攜帶,成為致命凶器。
資深檢察官表示,該如何界定刀械能否隨身攜帶,要看生活實用性,像有廚師攜帶生魚片刀,他可主張是自己生財工具,必須隨身帶;折疊刀可割斷繩索,具有登山救助等功能,甚至有人當藝術品收藏,顯示折疊刀的一般用途大於犯罪用途,若認定為犯罪工具,太過嚴苛。
舉例來說,前一陣子新聞常見的「球棒隊」,一群飆仔騎車手持球棒,在街頭逞凶鬥狠,造成民眾心理恐懼。若以刑法約束,限制民眾不能隨身攜帶球棒,根本不可能。另外像水果刀具有更高的便利性,若成為殺人凶器,也不能加以管制。
20歲幫派分子「小孟」表示,他周遭朋友都有準備1、2把折疊刀,出門放口袋,主要目的是防身,因為在外面混,隨時都有衝突。警察臨檢很多,折疊刀被查獲,最多只是社維法罰錢。
西門町刀具店陳姓老闆則說,刀子只是一種工具,重點是看人怎麼使用,不能只針對折疊刀,有心滋事的人拿什麼都可變成凶器犯罪,折疊刀在野外登山、露營時,可除草、砍樹枝和料理,不應汙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