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新版國際財報準則防止碳權濫用

近來「碳權(carbon credit)」可說是最熱門的話題,但也可能是業者最為陌生的議題。因為各種報導或廣告充斥媒體版面,但不少內容與事實嚴重偏離。業者若誤信這些資訊,日後與國內外相關政策的銜接將更為困難。在此特別介紹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對碳權使用的規定,唯有了解國際的主流規範,才能降低業者走冤枉路的風險。

IFRS的「氣候相關揭露標準(S2)」終於在2023年6月23日公布,2024年1月1日起的財報開始適用。除了延續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的規定外,特別用一些篇幅來規定碳權的使用。這應該是想矯正過去這一段時間,國際上濫用碳權的情形頻傳,甚至淪為漂綠工具的亂象。

■揭露原始碳排數據

IFRS S2規定:企業必須揭露原始的碳排放數據,若有使用碳權,必須揭露使用前,以及使用後該企業的碳排放量。並且不能用碳權來模糊化,或使人誤解其真實的排放量。此外必須清楚交代這些碳權的廉潔性與可靠性,並說明這些碳權的來源,是屬於以自然為基礎的碳移除,還是技術性的碳減量。

IFRS S2如此不厭其煩的規定,主要是現在許多企業都有淨零排放的目標。但一般企業基本上無法靠自身的減碳達到淨零,因此必須使用碳權來抵換(offset)自身的排放。在此情況下,企業只是帳面上達到淨零,並不是實質上達到淨零。因此社會上應該更重視企業自身的減量,使用碳權抵換只應是最後的輔助手段,否則全球永遠無法達到淨零。此外,許多碳權的品質有疑慮,發放過於浮濫,這也是碳權有贖罪券之譏的原因。

■兩種碳交易不能混淆

從碳權衍生出來的碳交易,基本上可分為自願性的碳交易與總量管制的碳交易(cap and trade)兩種。前者是企業購買自願性碳權來進行碳中和,或是達成其淨零目標,如同IFRS S2所規定的。後者是政府核給企業固定額度的排放許可,有排放許可才可進行排放,業者可自由交易來滿足法規的要求。國際上自願性碳交易與法定總量管制的碳交易,是獨立的兩個系統。法定的碳交易系統不接受自願性碳權,但業者可自願使用法定碳權來進行碳中和宣告。

之前國內有人異想天開,要求政府跟歐盟協商,讓業者能以自願性碳權來抵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減經碳關稅的負擔。事實上,CBAM的目的就是要讓進口到歐盟的商品,負擔與歐盟本地產品相同的碳定價。因為歐盟是排碳成本最高的國家,造成許多高排碳的產業外移到不用負擔碳成本的國家,使得根留在歐盟的企業面臨不公平的競爭。實施CBAM就是為了解決此不公平現象,國人應有此基本認識,才不會繼續幻想以自願性碳權來折抵碳關稅。

■不要讓碳權變成嘆氣

現在國內又有人要求以自願性碳權來抵未來的碳稅或碳費,例如其原本排放十萬噸溫室氣體,若購買九萬噸的碳權,就只需繳交一萬噸的碳稅或碳費。這又是將自願性與法律強制性混淆,企圖為降低排碳成本開巧門。事實上,碳定價是衡量減碳努力程度的核心指標,因為這不但影響減碳的誘因,也是決定減碳設備能否普及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減碳設備初期的成本一定較高,若沒有合理的碳定價讓排碳者負擔對應的成本,那根本沒有人會採用新的減碳科技。因此若是讓廉價的民間自願性碳權,成為逃避排碳成本的巧門,那將使得碳權變成嘆氣。

在誇大不實的廣告炒作下,許多業者都有碳焦慮。但有些人焦慮的是,怕漏接了逃避碳排成本的妙招,比同業負擔更高的排碳成本,而不是焦慮在減碳的議題上輸在起跑點。這都是因為對國內外碳相關政策缺乏正確了解所產生。

各種國際主流的規定都是:碳定價須依企業原始排碳量來課徵,之後企業購買的碳權,只是用來說明借用多少企業外部的減碳努力,來輔助達成該企業的排放目標。甫公布的IFRS S2將這些規定更周延的闡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