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航行權 拳頭決定

(資料照/路透、美國海軍提供)
(資料照/路透、美國海軍提供)

我想談三個海洋法的問題。

一、台灣海峽非內海。大陸國防部長魏鳳和說台灣海峽是中國的「內海」。這用語並不正確。「內海」有一定的定義,主要特點有兩個:1.被大陸或島嶼,群島包圍。2.僅有狹窄水道與外海或大洋相連。如果一片海域四周完全屬於一個國家,則被稱為這個國家的「內海」,其法律地位等同「領海」。加拿大哈德遜灣、聖勞倫斯灣,印尼班達海、爪哇海,俄羅斯白海,日本瀨戶海,中國大陸渤海等等,都是「內海」。海峽則是夾在兩片陸地之間,聯繫兩個海或洋的水區。台灣海峽不合乎「內海」的定義,因此名為海峽,而非「內海」。

二、台灣海峽的主權與主權權利屬於誰?兩岸各有主張12海里領海及200海里專屬經濟,合起來超過台灣海峽寬度,因此台灣海峽非公海,其「主權及主權權利」目前由兩岸共享。民進黨認為兩岸為一邊一國,台灣的領海及專屬經濟區不容侵犯。北京不承認台灣的主權,而認為台灣海峽在中國大陸主權與主權權利之內,台灣海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海峽」。這兩種看法均非目前法律現狀。

基於兩岸憲法及分治事實,目前兩岸是處於「分治不分裂」的狀態,這也是我長期的主張:兩岸對於「整個中國」主權宣示的範圍(即所有權)是重疊的,但是治權(即管理權)是分立的。因此,台灣海峽的主權與主權權利是屬於兩岸共有的,但是兩岸各在其「領海」及「專屬經濟區」享有管轄權,應相互尊重。

三、台灣海峽可否自由航行?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中,對於專屬經濟區有兩派意見。最終的妥協結果是,專屬經濟區確定為「非公海」,有專屬的經濟權利,但是也接受了西方國家的一些主張,如《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享有第87條(公海自由)的航行和飛越自由。

中國大陸在1998年公布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第11條規定「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制的前提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與穿越的自由。」國際關係的學者大多認同「國際法是弱法」,「強權即公理」。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享有航行與飛越自由是國際法的規定,但是必須遵守當地國的法律,也是部分國家的國內法主張。那麼,國際法與國內法,哪一個優先?

台灣海峽可否自由航行?如果台灣自己不能用政治智慧處理,答案其實很簡單,看北京與華府誰的拳頭大!看誰怕誰了?

(作者為孫文學校總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