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承認配偶權 正宮求償吞敗
林偉信/台北報導
去年《刑法》通姦罪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後,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陳姓女子向老公外遇對象求償的民事官司,法官吳佳樺以釋憲後,法院不應承認「配偶權」,認定陳女不能主張受侵害而請求賠償,判其敗訴。可上訴。
本案是通姦除罪化後,罕見的元配求償敗訴案例。婦女團體對此感到震驚,擔憂未來婚姻更沒有保障。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吳陳鐶在通姦罪釋憲案,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他女兒卻否認配偶權的存在,父女法律見解天壤之別。
法律上的配偶權,是指包括同婚的同性伴侶,在夫妻間可對外主張「夫」或「妻」的專屬身分權,有婚姻關係的2人可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義務,其他人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
以往婚姻關係出軌的求償訴訟,被戴綠帽的老公或是老婆對小三的反擊,都是用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且實務判決,大部分都贊同這樣的法律見解。吳佳樺審結的這件判決,無疑顛覆法界過往經驗。
陳女提告主張,丈夫從2019年4至6月常和洪女深夜通話,且在同年8月與洪女在外牽手,2人有婚外情,陳女主張「配偶權」受損,要求洪女賠80萬元;洪女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提出書狀答辯。
吳佳樺審理後認為,通姦罪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從2020年5月29日失效後,我國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的判決指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通姦罪違憲後,法院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吳表示,她不認為現在法律有「配偶權」概念,陳女以洪女侵害其「配偶權」為由求償,沒有法律上理由,應駁回;洪女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