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史首例大法庭變更見解 免繳遺產稅逾千萬

大法庭新制實施後,最高行政法院作成首件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裁定,並判決一件遺產稅爭訟案確定,創台灣司法史首例。(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庭新制實施後,最高行政法院作成首件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裁定,並判決一件遺產稅爭訟案確定,創台灣司法史首例。(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7月大法庭新制實施後,最高行政法院承審一件遺產稅爭訟案件,對於申報期間與核課期間的法律解釋,承審庭與9年前其他庭見解不一樣,提案大法庭審理後,10日作成裁定,變更先前的法律見解,再由承審庭依新的見解判決駁回上訴定讞。這是台灣司法史首例。

過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終審法院各庭,常出現不同的法律見解,造成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下級審法院無所適從。大法庭新制後,如果終審法院承審庭的法律見解與先前類似判決不同,有統一見解的必要,可提案到大法庭審理,由大法庭作成裁定後,再給承審庭依此裁定進行判決。

本案起因曾男等人的母親在2002年死亡,他們在法定6個月時間內申報遺產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577萬8000元、遺產淨額0元,但之後國稅局又因曾的父親在2001年死亡部分重新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要求曾男等人補繳遺產稅1450萬多元,並以漏稅處罰1160萬多元。

曾男等人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曾男等人在2003年已申報遺產稅,法定核課期間屆滿後,國稅局2008年就不能再行補稅及處罰,判決撤銷國稅局補稅及漏稅的處罰,國稅局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

大法庭審理後裁定,援引大法官2006年作成的釋字620號解釋,要求從解釋公布後6個月內,針對後死亡配偶的遺產稅補申報,且國稅局重新核課計算須在申報期間內的5年期限;承審庭據此裁定,駁回國稅局上訴,曾男等人免補稅及受漏稅處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