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司法惠台36條 保障台胞權益

陸高院惠台36條重點一覽
陸高院惠台36條重點一覽
大陸司法惠台36條,全面落實保障台胞投資安全,比過去兩岸投保協議有大幅突破。圖為2012年江丙坤(右)與陳雲林簽投保協議。 (本報系資料照片)
大陸司法惠台36條,全面落實保障台胞投資安全,比過去兩岸投保協議有大幅突破。圖為2012年江丙坤(右)與陳雲林簽投保協議。 (本報系資料照片)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共有36條措施,包括便利台胞使用居住證作為訴訟的身分證明、積極開放台胞參與大陸司法工作、依法保障台胞在大陸的投資安全等。值得注意的是,措施要求法院在對台胞採取人身限制時,應在24小時內通報家屬,這比過去兩岸投保協議的口頭共識更進一步,範圍從台商拓展到全體台胞,也不限制任何罪名,是不小的突破。

大陸中新社26日報導指出,這是大陸最高法院首次發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台胞合法權益的系統性、綜合性措施。其中有32條內容均為首次規定在最高法制定的司法檔中。

居住證可當身分證

報導稱,措施有三大特點,一是從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各領域,規定保護台胞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例如「人民法院決定對台灣當事人採取拘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際效果。例如台胞可用居住證作為身分證明參與訴訟和旁聽審判;持有居住證的台灣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其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其他證明;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若戶籍地難以或不予提供,可直接承認居住證頒發地的證明資料。

三是努力擴大台胞受益面。特別是參與司法工作方面,積極為台胞創造條件,努力做到基本向全體台胞開放。

台胞可擔任陪審員

例如台胞可任涉台案件的陪審員及人民法院書記員、特邀調解員、法庭義工等。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24小時通報機制」,過去在兩岸司法互助、投保協議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24小時通報機制,僅限台商、台幹,及其隨行家屬,且為避免矮化問題,僅口頭取得共識。此次大陸最高法院明文將其擴大適用到全部台胞,且不寫適用大陸刑法等字眼,沒有矮化問題。對加強保障台胞權益,可算不小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