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報導赴美產子 李晶玉求償敗訴
王己由/台北報導

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認為「華視新聞網」引述周刊不實報導她赴美產子詐領健保,成為警方下波約談對象,提告求償200萬元名譽損失並要求登報道歉。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記者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判李晶玉敗訴,全案可上訴。
李晶玉主張,華視新聞網夏姓記者(已離職),在2016年3月30日,憑《周刊王》、《壹週刊》雜誌的網路新聞報導,就撰寫題為「貴婦A健保案 李晶玉遭鎖定約談」的新聞內容,沒有善盡查證責任,要求夏男、華視公司負20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並登報道歉。
合議庭認為,媒體工作者在撰製新聞報導之際,固然不該將應盡的合理查證義務,全然委諸其他媒體,在引述、轉載、發布其他媒體報導內容時,也不得輕率引述、轉載、發布不實的事項。
本案夏的報導內容雖不實,但在涉及公益事項時,個人的名譽權,本應對於「新聞自由」為較大程度的退讓,夏確信引用具相當程度可信性的《周刊王》、《壹週刊》報導內容為真實,就應認定他引述、轉載,已盡合理的查證義務,以避免產生寒蟬效應,造成箝制新聞自由與媒體獨立性的實質效果。合議庭認為,李晶玉求償和道歉要求並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