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 法治淪草芥

銓敘部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發函追討「黨職併公職」退休人員溢領退休金,上周已屆期限,對未依規定繳交者將強制執行。這或許是民進黨政府「溯及既往式改革」的一大政績,但卻可能蠹蝕國家的法治根基。

「黨職併公職」有其特殊歷史時空環境,戒嚴時期有一些非政府機構執行國家政務,故將其工作人員亦視同公務人員看待,而法律依據即是民國60年9月考試院發布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服務人員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依據此一要點,黨職轉公職或公職轉黨職都相互採計工作年資,由最後退休機構支付退休金。藉由此種方式達成人才交流,也成為國家人事制度的一環。

只是這樣法制的便宜作法,當然不符現代法治要求,在民國72年12月即遭廢止,但考試院所頒布的要點至少具有現行《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規則」或「行政契約」的性質,在當時都是合法有效的法規。所有年資採計都經銓敘部核定,不能因為時代環境變遷,人事制度的改變,即以現今法規否定當時法制。《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主要立法理由之一,即是以該要點抵觸相關法律,不符《行政程序法》規定,然而《行政程序法》是民國88年2月制定,以此否定以往法規之效力,如同「用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

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原則上亦不得溯及已成立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尤其是不利於人民之處分。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令其返還。依法而論,重行核計之處分若有減少當事人給與之情形,應自新處分作成之日向後生效,並不得溯及適用已發生之法律關係與事實,故追繳當事人先前合法支領之離退給與,實已將新法規定溯及適用已完結之事實,明顯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侵害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的人民財產權,而有違憲之虞。

況且依調查統計,「公職併黨職」者由相關社團給付退休金約有2000多人,倘依相同法理,政府豈非也應補償相關社團所給付的「公職年資」退休金,才符合所謂的公平正義?

大法官釋字第589號解釋指出:「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之遵守」,如果我們容許執政者恣意制定溯及既往的特別法,去推翻過去政府所頒布的法令,破壞國家法治,又如何能確保我們當下的法律狀態,不會被日後一紙法律否定到灰飛煙滅?(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