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不能像月亮

最近,大法官對立委的前瞻釋憲聲請案,以及對許多地方政府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合憲性的聲請案,均作成不受理的決議。而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大法官也特別召開說明會,顯示大法官們對於是否受理此案頗為猶豫。這就引起了法律圈與各界的關切:大法官受理與否的標準是什麼?

人們常說,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而在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中,職司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的司法院大法官,更是最終的正義裁判者。尤其在目前的制度下,只有大法官才能審查違憲的法律並將之宣告失效。這更是各界遇上憲政爭議時殷切期待大法官處理的原因。大法官解釋的結果未必盡如人意,但解釋憲法會有很大的彈性,所以大法官做出解釋時,只要理由交代清楚,不管結果如何,聲請人與社會各界至少「不滿意但可接受」。

然而,大法官是否「受理」聲請案,在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下,就不該有這麼大的彈性。因為現行法並沒有給予大法官挑選案件的裁量權,而大法官在很多憲法爭議事件又是唯一、專屬的解釋與裁決者。如果還沒解釋,光在受理與否的前階段,就讓人覺得天威難測,明明覺得可能通過的會被打臉,想要偷雞一下打假球反而得到榮寵而被大法官受理,那大法官作為司法最終裁決者的權威就會嚴重受創。

這次大法官以「未經行政院層轉」為由,不受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的聲請案,從法條來看,似乎沒有太大問題。但大法官以往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態度是否均屬一致?當年台北市政府就健保費用分攤事件聲請大法官解釋,是以其(自認)自治事項,加上「行政院已成為爭議之一造,自無需由行政院層轉之理」,而跳過「層轉」一關,直接聲請釋憲。後來大法官也受理並作成釋字550號解釋。本件聲請案與釋字550是否能夠區分?

立委的「前瞻釋憲」與監察院的「黨產釋憲」都在法律上的「行使職權」上被大法官質疑。然而,大法官以往有這樣嚴苛看待「行使職權」的要件嗎?以往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從未以「有無投反對票」刁難,這次為什麼會忽然轉彎?監察院聲請釋憲或統一解釋,也有許多的先例,大法官也不曾輕易以「監委行使調查權並非行使職權」為由退件。

司法與政治不同,就在於有標準,可預測,講道理,而且應該始終如一,從受理與否到實體裁決都要像個司法機關。誠心期盼大法官能夠給所有法律從業人員與法律系學生們「最好的榜樣」!(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